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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饮水安全的形势和任务/臭氧发生器发挥作用
发布日期:2009-10-26

1.水源保护

(1)技术措施

为保障饮水质量,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已有工程和规划工程的饮水水源进行保护。根据水源类型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存在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和任何活动。

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开采方式、污染源分布等条件确定,且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50~100m;地表水源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及其沿岸,并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等。

水源保护区应征得相关部门的认可,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治理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对建保护区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要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2)建设内容

划定保护区,立标志牌。

清除保护区内的点污染源,如垃圾、厕所、码头、水上养殖、排污口等。

在水源保护区内,发展有机农业或种植水源保护林,避免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开采地下水时,要封闭不良含水层;以地表水为水源时,要有防洪、防冰凌的措施,同时不影响原有工程安全。

(3)建设标准

水源水质得到改善,并达到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要求。地下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地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

2.供水工程建设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网及水质检测等,各部分建设要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的要求。

为保证农村供水质量和供水工程的长期良性运行,首先应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村镇总体发展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水资源条件和自然条件等,按照突出重点、近远结合、点面结合、建管并重等原则,以解决饮水安全问题为主,统筹考虑改善其他落后的供水条件、整体提高区域供水总体水平,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编制区域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单项工程建设要服从区域供水工程建设规划。

(1)水源选择与配置

水源选择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勘查与论证,使供水系统投资省、技术可行、运行管理方便、制水成本较低、供水安全可靠。当有两个以上水源可供选择时,要对水质、水量、工程投资、运行成本、施工、管理和卫生防护条件等进行方案比较,择优确定。

首先,要进行水源水质化验,选择水质良好、净化难度低、便于卫生防护、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要求的水源。其次,要选择水量充沛的水源,不仅满足目前需要,还要考虑未来发展需要;不仅在丰水期,在枯水期也能满足水量要求,尤其在缺水地区,要重点保障水源保证率。第三,优先选择能自流引水的水源;需要提水时,选择扬程和运行成本较低的水源。第四,要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

做好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优质水源优先用于生活饮用。如果当地没有合适水源,可在更大区域范围内,结合建设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的供水工程选择水源。规划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引水、蓄水等水利工程。有条件且必要时,也可结合防汛、抗旱等需要规划建设中小型水库作为农村供水水源。

(2)工程选型

根据水源、用水需求、地形、居民点分布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工程类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具有供水可靠、便于专业化管理的特点,规划提倡建设联片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管网延伸、适度规模集中供水和分质供水等,有条件时,供水到户。

山丘区,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和落差,兴建自压供水工程;平原区,采用节能的变频供水技术和设备,兴建无塔供水工程。

①集中式供水

管网延伸。距城镇等现有供水管网较近的农村,利用已有自来水厂的富余供水能力,或扩容改建已有水厂,延伸供水管网,发展自来水。

新建水厂。人口稠密,水源水量充沛,地形、管理、制水成本等条件适宜时,结合当地村镇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区域供水整体发展,合理确定供水范围,兴建适度规模的跨村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水量较少,居民点分散时,可兴建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分质供水。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难以找到良好水源的地区,采取特殊水处理措施,制水成本较高时,兴建集中供水站,分质供水。处理后的优质水用于居民饮用和做饭,利用原有供水设施(如手压井、水窖)提供洗涤、饲养牲畜等其他生活杂用水。

在确定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用水水平和习惯,避免供水能力过剩,造成浪费。

②分散式供水

山丘区居住分散的农户,兴建单户或联户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有浅层地下水的地区,采用浅井供水工程;有山溪(泉)水的地区,建设引溪(泉)水设施;水资源缺乏或开发利用困难的地区,建设雨水集蓄饮水工程。

(3)水处理措施选择

①符合水源水质标准的原水,采取以下常规水处理措施:

水质良好的地下水仅需进行消毒处理;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间不超过60NTU时,采用慢滤加消毒或接触过滤加消毒的水处理工艺,也可采用超滤膜技术进行处理;原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间不超过1000NTU时,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加消毒的水处理工艺;原水含沙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增加预沉淀、粗滤或渗滤设施。

规模较小的水厂,采用体积小、占地少、一次性投资较低的一体化净水器或组合式净水装置,其型式根据原水水质和调节构筑物布置等确定。

南方山丘区利用山溪水的小型供水工程和集雨水窖水的净化采用慢滤等水处理工艺。慢滤技术,不需投加凝聚剂,能有效去除水中的微生物、氨氮和有机物,运行管理简便,净水效果较好。

超滤膜能有效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质和微生物,但不能去除水中的溶解性物质,适合于地下水、山泉水等良好水源水的净化,这些水经超滤膜净化后可直接饮用;超滤膜净化水设备,无需加药,自动化程度高,价格便宜,但需要做好反冲洗和正冲洗,膜3年需要更换。

消毒措施,根据供水方式、供水水质、供水规模等工程具体情况和消毒剂供应等情况确定。规模较大的水厂,采用液氯、次氯酸纳或二氧化氯等对处理后的水进行消毒;规模较小的水厂,采用次氯酸纳、二氧化氯、臭氧发生器现场制备消毒剂或三氯异氰尿酸、紫外线等对处理后的水进行消毒;分质供水站,采用臭氧或紫外线等对处理后的水进行消毒;分散供水工程,采用漂白粉、含氯消毒片或家用消毒设备等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②确无好水源时,采取以下特殊水处理措施:

A:苦咸水淡化,采用电渗析、反渗透、电吸附等水处理措施。

电渗析法,具有不需加药、净化效果好、一次性投资较低的特点,但需要针对原水水质进行预处理,电极和膜组件需要定期除垢,能耗和运行费用较高、制水过程中的废水较多且需要妥善处理,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分质供水工程。

反渗透法,具有不需加药、净化效果好、管理简便等特点,但一次性投资较高,膜(核心部件)的使用年限一般在3年左右,需要针对原水水质进行预处理,能耗和运行费用较高、制水过程中的废水较多且需要妥善处理,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分质供水工程。

电吸附法,具有不需加药、净化效果好、能耗较低、管理简便的特点,但投资较高,电极(核心部件)的使用年限一般在5~8年,需要对原水进行预处理、制水过程中的废水较多且需要妥善处理。

B:高氟水的降氟采用介质吸附、电渗析、反渗透或电吸附法等水处理措施。

介质吸附法,系指含氟水通过滤层,氟离子被吸附在由吸附介质组成的滤层上,当吸附介质的吸附能力降至出水含氟量超过规定时,需要用再生剂再生,恢复其除氟能力。目前采用较多的是活性氧化铝吸附,具有降氟效果好、制水成本低的特点,但需要调整原水和出水的pH值,再生时的废液需要妥善处理,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也有采用活化处理后的矿石进行吸附的。

电渗析法、反渗透法和电吸附法,降氟与除盐的原理和使用条件基本相同,在降低水中含盐量的同时也降低了高氟水的含氟量。

C:高砷水的除砷采用电凝聚、混凝沉淀或吸附法等水处理措施。

电凝聚法,无需投药,管理简单,制水成本低,但需沉淀过滤和经常反冲洗。

混凝沉淀法,设备简单,制水成本低,但需做好日常管理,投药量和污泥量较大。

吸附法,利用氧化铁涂层滤料对水中砷进行吸附,无需投药,管理简单。

D:高铁锰水的除铁除锰采用氧化过滤工艺。

分曝气氧化过滤法、接触过滤生物氧化法、二氧化氯或高锰酸钾化学氧化过滤法等,工艺简单,制水成本低,适用于集中供水工程。

E:微污染水处理采用强化常规净水工艺,或在常规净水工艺中增加气浮工艺、生物预处理、化学预氧化处理、活性炭或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措施。

活性炭或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适用于去除水中有机物、色度、异臭、异味等;生物预处理适用于去除水中氨氮、有机物等;气浮工艺适用于去除藻类等;多介质过滤适用于去除重金属离子等;化学预氧化适用于去除微量有机污染物、藻类、异臭、异味等。微污染水水质差异较大,处理措施要根据原水水质和运行管理条件等确定。

(4)材料设备选择

农村供水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要性能可靠、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卫生安全要求,优先采用耐腐蚀、耐老化、节能、节水、环保的产品。

3.水质检测

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正在实施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围内进行。

集中供水工程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的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验。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设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配备自动检测设备或简易检验设备,也可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化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三.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根据水利部颁发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

(一)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的核心是确立管理主体。针对农村供水工程点多、面广、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为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持久发挥效益,在全国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模式,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切实赋予用水户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用水户的责任感,使用水户能够把供水工程当作自己的财产来管护。

(1)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组建工程管理委员会并行使工程设施所有者职责。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乡村集体组织代表和用水户代表组成。为保障用水户的权益,用水户代表在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中要占一定的比例。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供水站,具体负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入村部分原则上由本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

集中供水工程较多的县(市),可以组建县级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供水工程管理总站,对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集中供水工程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委托管理总站管理。

(2)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归用水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可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经营管理供水工程,也可面向社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经营管理权等形式确定经营管理者。

用水合作组织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有涉水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接受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要定期向会员代表会报告工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向用水户公开水费标准、用水量、水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

(3)联户兴建的供水工程,成立工程管护小组,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事务。每处供水工程都要建立管护公约,对工程由谁来管护,水费收多少、如何收,枯水期超额用水加收多少水费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

(4)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分散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户所有。

(5)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但应接受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在管理体制方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已经积累了一些有价值的经验。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跨乡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和分级负责经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受益乡村和水利部门共同组成供水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成立供水站作为经营机构,同时在各村、居民点设立供水分站或村级水管员,还成立由群众代表组成的用水协会对供水工作进行监督。对以集体和群众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工程,成立用水协会履行管理职责,包括核定水价、监督水量水质、监督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监督水费收支等。盐湖区的经验表明,发挥用水合作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用水户参与工程管理的积极性,是保证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重要措施。

(二)运行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灵活有效的供水工程运行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1.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和管理

按照计量供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制定农民生活用水定额,超定额累进加价。对二、三产业供水实行成本加利润,利润部分补贴生活用水水费收入的不足。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建立严格的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政府、用水户及社会监督检查。承包费、租赁费要专户储存,用于工程的大修、改造。

2.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制度

供水单位要参照水利部颁发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确定管理人员人数。单位负责人由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其他岗位人员要统一考试,按精简高效的原则定岗择优聘用,持证上岗。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减少冗员,降低工程管理和运行成本。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3.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制度

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节约用水

供水单位要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供水单位要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要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在缺水地区,逐步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技术、经济等多种措施,推行节约用水。

在供水工程经营管理方面,河北省肥乡县采取入股承包经营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他们对于国债农村饮水项目的自筹资金部分,不再人人摊、户户集、村里拿,而是把这一投资作为承包费,谁出这笔钱,谁就承包该工程的经营管理,承包期一般为20年。承包人通过管水、卖水来回收投资和获取报酬。村委会公示供水水价和收回自筹资金年限,反复讲解承包供水工程应承担的义务和权益,最后采取公开竞争出资数额的方式选择承包者(同一水价条件下,出资多者中标;同一出资数额条件下,水价低者中标),承包费主要用于工程配套和自来水管网建设。承包人交足承包费后,自始至终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全权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和水费征收。为解决工程的更新问题,确保工程良性运行,要求承包人在收回自筹资金年限(6~7年时间)后,每年向县水利局缴纳4000~5000元的折旧费;为防止出现“水霸”,由县水利和物价等部门分阶段根据运行成本(包括电费、人员工资、小修费、大修费、折旧费和一定报酬),核定水价限额,并由村成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承包人的收费和服务等进行监督管理。这种方式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保证了工程的良性运行。

(三)水质检验和监测

加强水质检验工作。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日供水量在1000m3以上的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化验室,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日供水量在1000~200m3的供水单位要逐步具备检验能力。日供水量在200m3以下的供水单位要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地方卫生部门与水利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落实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小型和分散供水工程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四)供水服务体系

农村供水工程量大面广,特别是相当多的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水户直接管理,专业化管理程度低,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向供水单位和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县、乡两级可以组建由供水单位自愿参加的供水协会。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提供信息、技术和维修服务等。

四、今后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地方负主要责任,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在前期工作中,水利部门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提出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农村学校饮水工程建设的建议,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工程项目的实施。

中央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定期以适当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规划目标任务确定后,地方各级政府要逐级分解任务,与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出现问题的地方行政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大投入力度,保证所需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国家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对于人口较少民族、水库移民、血吸虫病区、涉水重病区村、华侨农场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优先安排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水质检测和监测等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并自筹入户部分的投资。

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的完善和运行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完成后保证农村饮水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其所需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贫困地区的饮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各级政府补助为主;经济较发达地区的饮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受益群众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市场融资。对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用电、用地、税费等实行优惠政策。对于兼有向二、三产业供水任务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性供水部分所需资金采用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或利用贷款进行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各级政府落实,其中省级安排的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对于配套资金和项目管理经费不落实的省份采取相应措施,调整投资规模。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

(三)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抓好示范县建设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做好这项工作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抓好3~5个不同类型的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县建设,加强对示范县的指导,示范县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饮水安全发展模式、技术路线、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方面创造经验,树立样板,辐射带动条件类似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

一是探索总结农村饮水安全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整体推进的经验。实行农村供水、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三位一体”的综合模式,在解决供水条件的同时,改厨、改厕、发展沼气,整修乡村道路、排水沟,房前屋后植树种草、绿化美化等,全方位改善农村的环境卫生状况,形成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是探索总结不同类型区的农村供水发展模式、水处理、生活排水等方面的适宜技术。邀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科研与建设相结合,对示范县进行技术指导、方案论证、跟踪监测,积累数据资料,为制订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提供依据。

三是探索建立科学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对不同规模的供水工程,研究产权归属、出资人代表、管理主体、用水户参与、企业管理等具体实现形式。

四是探索完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包括落实责任、水源保护、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水价形成机制、水质检验和监测、社会化服务、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和具体办法。

(四)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批。

地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有关部门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有关部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有关部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村级计划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全面推行规划建卡制,社会公示制,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工程监理制,管理责任制,以及用水户全过程参与,保证资金安全、工程质量和群众满意。

一是规划建卡,按卡实施。在规划的基础上,将需要解决饮水问题的人数落实到村组或农户,逐村、逐户建卡片,对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工程建成后及时验收,建立验收卡片,避免计划安排的随意性和重复投资。县以上水利部门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是社会公示,群众监督。利用报刊、公告栏、广播电视等形式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和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进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和群众广泛监督。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工程建设内容、受益人数、投资及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让群众心中有数,提高工程建设的透明度。

三是公开招投标,主要材料设备集中采购。主要材料设备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对产品质量严格检验把关。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严格审查。小型分散的水窖、水池、水柜等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水利部门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四是资金报账制。通过多渠道筹集的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统筹使用,专户立账,先干工程后报账,也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报账。严格财务管理,对报账票据严格审核,防止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五是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对规模较大的工程或集中连片工程推行工程监理制。分散的小型工程建立健全各种有效的监督办法,如监理人员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户代表全程跟班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六是落实管理责任制,确保农民长期受益。对小型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管理;对区域集中供水工程,采取专管机构、受益村和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明确管理责任,成立工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工程建成后,要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实行有偿供水,按成本收费,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七是大力推广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建后管理等各个阶段都有用水户代表参与,充分征求用水户意见,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五)建立检查监督和评估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中分阶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涉及防病改水工程,向省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水务)厅(局)商发展改革委(计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绝不能把不合格的工程交给用户。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稽查,并聘请专家到各地开展巡回检查监督,重点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建设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内容是否达到批复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有关标准,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和农户满意程度等。

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并形成制度。对水质监测中发现水质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

(六)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大力治理污染,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要禁止发展高污染工业,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发动群众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防止垃圾和粪便等面源污染。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推广水产生态养殖,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特别要防止乱打井、乱开矿造成饮用水氟、砷等有害物质超标。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

供水单位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水源管理办法;加强水源巡视和水质检测,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发生影响供水水质或正常供水的事故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加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培训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刚刚起步,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这一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加大科技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工程质量。组织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针对农村供水的特点,在水源开发与保护、劣质水与微污染水处理、消毒、检测、标准化、信息化等方面加强科学研究,进行科技攻关,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现有技术和设备的可靠性、实用性,同时做好技术集成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示范与推广工作,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针对基层技术力量薄弱和管理水平较低的实际问题,组织专家编写浅显易懂的农村供水工程技术手册和有关培训教材,通过不同层次的培训,全面提高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抓紧培养水处理、供水系统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骨干。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饮水安全工作的认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的实施。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安全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全面参与的积极性和增强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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